合同条款和交易的条件

  1. 概况

    1. 只有在下述的条件下,厂家和总代理才准备运输。
    2. 只有在买家在购买产品时,只有在总代理书面确认后的基础上才是合法有效的。
    3. 电话或口头的预定只能在双方书面的确认才能合法有效。
    4. 双方最后确认的条件是最后合法的有效地。
  2. 协议

    预定产品只有在双方书面确认的基础上才生效, 如果买家的需买的产品与双方书面的协议不符或仅仅通过电话来预定产品,只有在合同条款中的产品才合法有效。

  3. 价格

    1. 在我们提供的价钱中必须隶属于更换的价钱;先前计算的比例不代表下一次订单的比例。
    2. 在成本上升大于6%的条件下, 我们有权适当调整我们售价,例如工资,原材料的上涨,能源的上涨,成本的上升及其新税条款的产生。
    3. 除非有其他的归定,即在客户的价钱中不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费用。
    4. 在合同的价格中要以欧元为结算标准,除非特意标明
  4. 付款的条件

    1. 除非其他的规定,我们要求在付发票后的14天内,收到我们的预付款。如延迟不提供书面的解释,我们有法定权力加收费用。
    2. 定金需跟发票的金额和币种完全一致。禁止使用与合同中不同的货币来履行合同中的付款, 除非在合同种有书面的特殊的规定。
    3. 如不履行或拖欠付款并导致或影响买家信用的情况,我们有权利立即提出声明,在信用证有效期间,我们将采取一切行动对峙拖延方。 我们会用同等金额的货物来抵消我们的损失或其他相应的手段。
    4. 外相关遗留的步骤所产生的费用我们将同样收取。
  5. 货运

    1. 货物发送的日期是货物停靠的日期或发送的日期,我们提供的发票日期即这个日期。财务的日期决定于实际购买形成的日期。
    2. 部分的发放货物是被许可的,并进行单独计算。
    3. 厂家和总代理商不承担运输的风险,所有的运输风险应被屏蔽在买家与进出口商的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中,除非合同条款中有特殊的规定例由我们承担运输。
  6. 运输时间

    1. 双方同意的运输的时间和最后的日期要在书面上详细的规定和体现出来。
    2. 在一些不可确认的及其特别的不可控制的因素中,例如 材料短缺,动乱,游行,停工,政府的干涉,能源短缺,及其天灾等不确定的因素,最后的日期需要适当的延长,在上述的条件下使我们不能在合同当中的最后日期交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立即通知买家,此情况下买家不能要求索赔。
    3. 买家的其他的声明,特别时产品被损坏不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的赔偿不包括在内。
  7. 船舶停靠

    根据买家的要求来包装和发送,在合同当中没有特殊规定的同时,厂家有权按当时的情况自行处理。

  8. 运输保险

    除非另行书面的规定,运输的保险使买家义务。

  9. 品牌的维护

    1. 在保证我们产品原有的品牌条件下我们提供产品,产品在现有和将来的声明中需保持和符合其原有的特性,尽管在个别新的声明加入原有的声明条件下, 要保持我们的品牌的所有权和称号
    2. 买方需保持其原有的产品的特性,在买家不履行或违反合同当中条款和义务时, 例如不合法的步骤或不符合合同得情况下及不符定金的情况下,厂家在不提供声明的条件下有权申诉或取回货物。
    3. 在买家履行在合同当中的付款方式情况下,需保持产品的原貌和品牌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不得把产品租给其他方,无论使整体的或部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具体得协议应该使产品的使用。
    4. 抵押或转让我们的成品时被禁止的,被第三方没收或处理我方的产品。 买家需立即通知我们。
    5. 在储藏货物的过程中, 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
    6. 在销售新产品的过程中,最终用户在有权不用特殊的解释就合理的权利向总代理提出申诉,进出口商要依法交接其发票金额同等价值并种类完全一致的产品或就其实际接收的货物与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符客户有权可直接向总代理投诉,在我们认为被提前替换了。 在上述的所有的投诉, 我们将无条件的去消除。 同样的,如果购买方把我方的产品卖给第三方(买家),我们有权向第三方提出异议。这于法律上的申诉使不相干的。
    7. 在总代理不能直接给出最后的判断和结论时,买家有权就保持声明对分代理的异议,并有权直接通知客户的名称给总代理。
    8. 在遵循法律的条件下,维护产品的权利下要保证我们的品牌名称及保证其产品的原貌 。
  10. 担保

    1. 在发送后,瑕疵的产品需被立即告知厂家和总代理,所有的产品在发送前是通过检查的,在不易被发现的瑕疵被发现后,需在货物到达的一星期内通知总代理或厂家,除非有在合同中有另行的规定,担保声明在货物到达一个月后无效。
    2. 担保基本上在免费维修和重新发同等数量的无瑕疵产品,在运输过程当中的损坏不在厂家和总代理的担保中。
    3. 如果厂房的维修和重新发货不能有效的赔偿,在最后期限后的一个月中,买方有权减少付款或解除合同,厂房和总代理也有权取消这个合同,在取消条款的运用中,买方和代理方有权调整购买价格,如果是买家要先取消合同,同样的有义务把货退给代理方
    4. 在运输当中,由于进口公司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安装造成产品的损坏,或其他类似的原因不属于厂家或总代理担保之列。
  11. 厂方的权利

    当我们推断出当前的够买合同可能或将成为对公司的财政代来巨大的财政危险,特别是买家在接到紧急的通知后并不及时的付应付的发票,如果厂房的担心是有正当理由的,我们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并要求赔偿。

  12. 在特定的条件下取消合同的权利

    由于特定的原因(非厂方原因并非预见的原因)例如政府的干涉,社会的动荡所造成个人和生产机器的重大损失,罢工,停工,或其它相似的原因,我们有权单方面撤回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13. 鉴定机构和执行

    所有的申诉权利属于add-vise 荷兰的总代理

  14. 适合的法律

    我们的协议和合同要遵循荷兰的法律。

  15. 效力独立条款:

    其他个别无效的销售条款和规定 不属于合法的条款,是无效的。 这些不完整和不合法的条款必须被增补和正确的起草,并与整体的合同的内容和目标要一致。